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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罪犯执行死刑

  贩卖毒品犯邓瑞林于2014年8月至11月贩卖甲基苯丙胺8258.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525.09克。

  贩卖、运输毒品犯,非法持有枪支犯彭武兴于2014年8月至11月,伙同他人先后三次从贩卖毒品犯邓瑞林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8258.16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537.69克,后运输至湘西自治州内贩卖。另外,彭武兴非法持有枪支1支。彭武兴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

  故意杀人犯麻顺召与花垣县李某在外出务工期间发生婚外两性关系并同居,后因性格不和,李某提出分手,麻顺召继续纠缠李某。2015年8月4日晚22时许,麻顺召来到李某家附近潜伏等待,打算李某不答应和好便将其杀死。次日凌晨2时许,麻顺召潜入李某家中,惊醒了李某女儿石某某、石某,石某某欲报警,麻顺召持羊角锤先后击打石某某、石某头部数下,致二人当场死亡。

  故意杀人犯陶宏柱于2015年7月6日20时许,与朋友石某在花垣县龙潭镇街上刘某某家中喝酒吃宵夜。陶宏柱、石某二人发生口角,陶宏柱认为石某辱骂自己,便产生杀死石某的念头。7日零时许,陶宏柱、石某二人来到石某家,陶宏柱趁石某睡觉之机,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石某的胸、颈等部位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

  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邓瑞林、彭武兴、麻顺召、陶宏柱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邓瑞林、彭武兴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邓瑞林、彭武兴、麻顺召、陶宏柱四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向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遵令于2018年3月27日将罪犯邓瑞林、彭武兴,3月28日将罪犯麻顺召、陶宏柱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